新房装修本是喜事,装修商家预收大额工程款后却长期停工拖延,经催告、调解后仍拒不履约,庭审中还无故缺席、消极应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判令违约商家退款赔付,全力守护群众财产权益。
2025年9月,业主李某与装修商家吴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吴某承接房屋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15万元,同时合同明确约定,一方违约需承担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吴某多次以采购建材、推进施工为由,提前向李某索要工程款。李某为保障施工顺利推进,先后多次向吴某支付工程款共计13万元。
然而吴某在收取13万元装修款项后,并未按约进场施工、推进工期,工程长期滞后,工期严重超期。为妥善化解纠纷、促成工程完工,李某秉持善意包容的态度,主动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给予吴某顺延工期、整改施工的充足时间。
不料整改期限届满后,吴某依旧消极履约、毫无施工进展。李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催告督促,吴某始终拖延推诿、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万般无奈之下,李某于202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装修合同,要求吴某返还已付工程款13万元、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及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多次传唤吴某到庭应诉,吴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李某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吴某收取13万元工程款后长期停工、恶意拖延工期,经人民调解、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约,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装修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
结合李某提交的付款凭证、聊天催告记录、现场施工照片、人民调解协议等完整证据链条,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李某实际损失,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扣除吴某已施工部分款项后,返还李某工程款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
本案中,被告商家漠视合同约定、违背诚信原则,收钱不履约、应诉不到庭,最终自行承担全部败诉后果。下一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群众装修消费领域痛点难点,依法严厉惩治合同违约行为,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守护群众安居乐业。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编辑:毛卫华 通讯员:地力努尔·阿布都哈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