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重拳整治酒驾醉驾突出违法犯罪,充分发挥集中审判震慑、以案释法普法双重作用,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于7月6日至7月7日上午集中公开开庭审理5起危险驾驶案件,全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当庭宣判,以高效司法惩戒醉驾行为,面向社会开展沉浸式交通安全法治教育。
本次集中审理的五起案件均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完整,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经检测,五名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区间为162mg/100ml至230mg/100ml,远超80mg/100ml醉驾入刑标准。涉案人员覆盖上班族、个体商户、务工群众等群体,案发诱因高度趋同,均系亲友聚餐、夜间饮酒后心存侥幸驾车,部分案件还引发车辆损毁、道路设施损坏等交通事故,严重威胁道路公共安全。
五起案件案情各具警示意义,被告人加某深夜聚餐饮酒后,凌晨驾车途中因行驶异常被群众举报查获;廉某深夜赴约饮酒,酒后驾车前往接送女友,行至县道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塔某酒吧饮酒至凌晨,驾车途中撞击道路护栏,肇事后驶离现场,最终被巡逻警力拦截;李某在自家经营火锅店饮酒后驾车,途经城区主干道被查获;余某饮酒后虽联系代驾,却因贪图便利自行挪车,在停车场入口被交管民警查获。其中多起案件发生在城区人流、车流密集路段,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
庭审中,承办法官结合各被告人酒精含量、行驶路段、是否肇事逃逸、有无前科、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分层裁量,做到罚当其罪。综合考量各案犯罪情节,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个月至两个月十五天不等拘役,并依法并处相应罚金。当庭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上诉意愿。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典型案例开展现场普法。法官释明,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醉驾入刑十四年来,酒驾醉驾刑事惩戒机制持续完善,醉驾不再仅面临行政处罚,驾驶人将承担拘役刑责,同时伴随驾驶证吊销、多年禁驾等惩戒后果,违法成本极高。
常态化集中审理危险驾驶案件是新源县人民法院推进源头压降酒驾事故的重要举措。通过集中庭审、现场说法,直观展现醉驾法律后果,破除群众“少量饮酒无碍驾驶”“短途挪车不算醉驾”等错误认知。下一步,新源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公检法联动办案机制,常态化开展醉驾集中审判与普法宣传,持续传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法治理念,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守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编辑:毛卫华 通讯员:刘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