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购房≠无偿赠与!新源法院以案释法明边界

恋爱购房≠无偿赠与!新源法院以案释法明边界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6-05-0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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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大额出资购房,分手后款项是“无偿赠与”还是“婚约财产”?2026年5月7日,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恋爱关系破裂引发的房产出资纠纷,既清晰界定了款项性质,又妥善化解了双方积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彰显了司法温度与智慧。

2013年,张某与杨某确立恋爱关系,感情维系近十年。2019年,双方商议结婚事宜,杨某提出需购房作为婚房,约定房屋登记在杨某个人名下,由张某出资20万元、杨某出资10万元共同购置。出于对婚姻的期待,张某按约定出资,2021年案涉房屋完成网签登记。此后,张某多次协商结婚事宜,杨某却态度消极,2023年9月,杨某正式提出分手。

分手后,双方就张某出资的20万元产生争执,杨某主张该款项系恋爱期间张某为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不应返还;张某则认为,该出资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现婚姻无法实现,杨某应返还该笔款项。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返还2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的核心焦点的是20万元款项的法律定性。承办法官茹曼娜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不能简单以表面形式判定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精神,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探究出资时的真实目的。

本案中,张某的20万元出资,是基于双方“为结婚而购房”的明确合意,与日常节日红包、小额礼物等情谊性消费有本质区别,附着了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核心目的。若将此类大额出资认定为无偿赠与,既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也可能纵容借婚恋之名谋取财物的不当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据此,法官明确该20万元应认定为“婚约财产”,而非一般性赠与。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杨某于202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张某返还20万元。该方案既缓解了杨某的即时支付压力,也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节省了双方诉讼成本,避免了衍生纠纷。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经济往来,双方应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明确款项性质,保留好转账凭证,区分情谊性小额赠与与婚约性大额出资;纠纷发生时,应理性维权,善用法院调解机制,实现利益平衡与矛盾化解。该案的调解,既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司法机关践行“息事宁人”理念、弘扬诚信价值观的生动实践。(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编辑:毛卫华 通讯员:迪力努尔·艾布都努、茹曼娜·巴尔泰)

【责任编辑:张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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