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组织召开《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新闻发布会。昌吉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苏建国主持会议,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其军、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李忠、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王星雷出席会议并回答相关问题。本次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详细阐述了其立法背景、核心内容及特色亮点,并明确了后续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发布会上,苏建国围绕《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立法背景、核心内容、特色亮点及贯彻落实举措进行详细解读,为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规范化、法治化、长效化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据介绍,《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配套地方性法规,立足昌吉州发展实际,聚焦农村集体经济运营实操、投资风控、收益分配、成员权益保障等关键环节,填补地方法律空白。《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将昌吉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三级管理架构”、利益联结机制等成熟经验制度化,着力破解职能不清、风险防控缺失、资产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难题,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与共同富裕。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共30条,内容全面、体系完整,涵盖总则、职能运营、政府职责、人员聘请、社会化服务、成员确认与退出、民主管理、资产财务监管、股份转让、收益分配、产业扶持及施行时间等重点领域,重点规范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强化财务公开、预决算管理和投资风险防控。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李忠重点阐释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五大创新亮点:一是创设名誉成员制度,对集体有突出贡献的非本集体成员,经法定程序可认定为名誉成员,享有收益分配与福利权,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二是量化退出补偿标准,明确成员自愿退出补偿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分红三倍,或保留不超过三年财产权益,兼顾权益保障与资产安全。三是确立“四议两公开”机制,将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入法,配套合同审查备案、资产进场交易制度,形成全链条闭环管理,严防集体资产流失。四是严控一次性收入分配,规定征地补偿等一次性收入不得直接分配,必须列入公积金用于生产发展,保障集体经济长远可持续。五是建立财务双控机制,实行财务预算决算“乡镇审核+成员大会决定”,实现事前规范与民主监督有机结合。
为确保《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落地见效,昌吉州将从三方面推进实施:强化宣传解读,通过全媒体平台面向基层干部群众广泛普法,明晰权利义务;完善配套制度,指导修订村级组织章程,升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与产权交易平台,以数字化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业务培训,分层分类开展专题培训,提升基层农经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法治素养与履职能力。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将进一步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全州农业农村现代化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记者:毛卫华 实习生:胡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