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办,公平记心间。日常生活中因疏忽大意引发的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看似简单,却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2026年4月3日,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现场勘查、精细审理、公正裁量,依法审结一起洗车行卷帘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合理划分双方责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优质司法服务筑牢基层社会治理法治根基。
202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阿某驾驶货车扫码进入原告新源县某洗车行左侧洗车间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货车后部车架与未完全开启的电动卷帘门发生碰撞,造成卷帘门局部变形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卷帘门维修、更换及损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对受损卷帘门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赔偿物流费、安装费、营业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9780元。被告认可碰撞事实,同意对损坏部位进行维修,但提出原告对损害发生亦存在管理过错,应当分担相应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孜依拉·木合米亚,主动前往洗车行开展现场勘查,实地查看卷帘门损坏程度与实际使用状况。经核实,案涉电动卷帘门仅局部变形,可正常开启关闭,能够满足洗车经营需要,并未达到必须整体更换的程度。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的维修费用及营业损失,经法院依法释明举证责任与鉴定程序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损失评估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阿某驾车进入洗车间时未尽到谨慎观察、安全通行义务,造成卷帘门损坏,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洗车行经营者,对经营设施未尽到充分管理和提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卷帘门实际损坏情况、维修成本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维修费用为1500元,判决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200元,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切实提高安全注意义务,经营者要定期维护经营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机动车驾驶人在进出狭窄场地时应谨慎观察、低速通行,避免因疏忽引发财产损害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双方应理性沟通、依法维权,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编辑:毛卫华 通讯员:孜依拉·木合米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