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贷款担保当庭翻案 法院依法判决免除担保责任

40万贷款担保当庭翻案 法院依法判决免除担保责任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6-03-26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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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本被诉需承担40万元贷款连带清偿责任的四名担保人,因庭审中出现关键证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免除其全部担保责任,仅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原告某银行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40万元贷款本息,将借款人及四名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同时主张四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后,新源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凯丽依法排期开庭,其中担保人李某因户口迁出、无法取得联系,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案件审理一度朝着银行主张的方向推进。

庭审当日,本已失联的担保人李某意外准时到庭,且当庭提交了关键证据,直接改变案件审理走向。法院核查发现,银行提交的《担保合同》中载明保证期限为3年,而李某持有的案涉《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期限为12个月,两份合同就核心的保证期限约定存在明显冲突,且银行未能就该矛盾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同时查明,银行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就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保证人履行明确的告知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对保证期限约定存在争议,且银行无法举证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应依法认定案涉保证期限为12个月。因银行未在该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李某等四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审理不仅切实维护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与严谨,也为金融机构规范经营管理、完善合同流程敲响了警钟。法院提醒,金融机构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合同文本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需依法向合同相对方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各类债权人亦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权丧失相应法律保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编辑 :毛卫华 通讯员:阿合波塔·艾勒拜)

【责任编辑:陈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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