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策勒县人民法院恰哈法庭将新受理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平台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充分利用“先行调解+法官指导”的程序优势,成功化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15日晚,被告努某自养的狼狗挣脱锁链,跑进原告艾某、托某、赛某、艾某某、阿某等人的羊圈撕咬羊群。第二天,原告艾某、托某、赛某、艾某、阿某等人清点后发现有7只小羊被咬死,事后双方商量关于赔偿的事项,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双方矛盾愈演愈烈,于是原告艾某、托某等人将被告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羊群死伤的经济损失。
调解过程
策勒县人民法院恰哈法庭受理该案件后,经全面细致的审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先行调解的法定条件。经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决定将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给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后与原告被告取得联系,并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村级人民调解室面对面进行沟通协商。调解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既是同村又是熟人,并得知了被告努某并不是不愿赔偿,只是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价格太高了,自身的经济能力有限,实在没办法赔偿那么多。调解员当即照顾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一方面向被告释法明理,因“狗咬羊”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一定要赔偿的,要体谅原告焦虑的心情;另一方面也向原告肯定被告的态度,被告从一开始并不是不愿赔偿,只是经济能力有限难以赔偿,希望原告在赔偿价格上能够再和被告协商一下。
随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从最初僵持的态度慢慢有了转变,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价格开始反复沟通,在经过调解员几轮“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被告努某同意赔偿原告艾某、托某、赛某、艾某某、阿某等五人的经济损失,每只小羊赔偿金额为300元,共计2100元。在此次调解中,原告如愿获得了经济赔偿,被告也在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偿还了经济损失,双方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先行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委派调解组织、指定专职调解员或由法官主持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程序机制。
下一步,策勒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先行调解+法官指导”的程序优势,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效率与质量,努力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国日报 记者 毛卫华|陈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