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的新型消费模式正渗透消费市场,无需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即可体验最新电子产品,让部分年轻消费者纷纷选择租赁服务。7月20日,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关于“以租代购”的租赁合同纠纷。
童某系某手机店老板,2024年8月,阿某在童某处购买一部苹果13手机,总价5760元。童某与阿某签订《手机租赁合同》,约定手机租赁期为12个月,每月15日前阿某向童某支付租金480元,租期满后手机归阿某所有。2024年8月30日,阿某在仅支付完首期租金570元后,阿某如愿拿到手机,但随着新鲜感的消退和收入的减少,阿某后期再未按期支付租金。面对童某的催收,阿某一直拖延。6月20日童某将阿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阿某支付剩余租金5010元,违约金300元,律师代书费300元,合计5610元。
在案件审理中,阿某称手机由其弟弟使用,在本人未知情的情况下被限制使用,且手机月供还款较高,超出手机原本的价格,要求按照市场价格向其支付剩余租金。
承办法官乌兰古丽·斯哈提别耐心地对阿某进行疏导,从情理、法理的不同方面进行释法析理工作,告知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能预见到,二人签订的《手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阿某应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现阿某高估了自身消费能力,未能如约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需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积极引导其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
庭后,阿某经深思熟虑后主动要求再次调解,阿某同意向童某支付剩余租赁费5010元、违约金300元及诉讼产生的费用300元。
法官提醒:当前,部分年轻人认为手机“以租代购”可以分期付款,缓解经济压力,可提前体验享受。但要合理评估个人的消费能力,勿因追求时尚新潮或因攀比心理而让自己陷入债务“泥潭”和法律纠纷,莫让“超前消费”变为“超钱消费”。
(中国日报 记者 毛卫华|钱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