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某融资担保公司与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买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9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3501.9元。策勒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买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经过多次细致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买某名下仅有3227元可供扣划返还,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4年12月24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买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又经执行干警多次向被执行人买某释法明理,催促履行,被执行人买某分别于2025年2月20日、2025年2月25日自动履行案款共计20000元,被执行人买某尚余42648.09元未履行。
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买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于2024年5月1日,将与其妻子共同经营的饭店转让他人,所得转让款75000元,被执行人买某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且在立案执行后,未如实申报此财产,故意隐瞒该转让款。此外,被执行人买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交出财产通知书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交付其名下已被查封的车辆。被执行人买某上述逃避义务、对抗执行的行为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2025年4月,策勒县人民法院将买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买某得知后,主动与法院联系,执行干警再次向其说明隐匿财产、对抗执行的严重后果,买某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剩余的执行案款42648.09元全部支付,该案件最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买某具有履行能力,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履行法律义务,还将名下财产转让他人故意隐匿,且拒不交付法院已查封的不动产,抗拒法院执行。买某漠视法律、抗拒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应当严厉惩处。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信,同时,对抱有侥幸心理的潜在拒执者敲响警钟,形成强大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国日报记者毛卫华|陈羽波、张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