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烦心事,民法典给你做主!

这些烦心事,民法典给你做主!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05-2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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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新疆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认真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用活用好典型案例,引导各族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用法律护航群众美好生活。

电工操作不当引发触电事故,如何划分侵权责任?

2022年4月,宋某向于某出售一台变压器,并承诺保修一年。2022年8月,于某因变压器故障联系宋某维修。宋某在维修时仅将变压器的电闸断开,未将高压输电线电闸断开,于某在向宋某递送工具时被高压输电线放电触电,宋某为使于某脱离触电将其推下梯子,后于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于某家属向宋某索要赔偿无果,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该院认为医院出具的报告显示于某的死亡原因为跌落后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并非触电直接导致其死亡,但触电是导致其跌落的直接原因,应从于某触电以及触电跌落后颅脑损伤的各方的过错,来确定承担宋某与于某相应的侵权责任。宋某具备专业电工技能,在维修期间未采取有效断电措施并让未穿着专业防护设备的于某递送工具,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70%的责任;于某作为变压器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未充分认识到高压线触电的危险性,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30%的责任。故该院判决宋某需向于某家属支付各类赔偿费用87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小区玩耍被配电箱烧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2021年8月底,5岁的小李和伙伴在某小区玩耍,不慎在地下室被配电箱烧伤手指,其父亲李某发现后,立即带着小李到县医院检查,便返回家中。半月后,又到省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小李做了右中指截指术和右环指慢性溃疡修复术,共花费2.9万元。

在讨要赔偿时,物业公司和电力公司在责任承担上互相推诿。2022年6月,李某将两个公司诉至新和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安装假手指费等各项费用损失24.8万余元。

该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李仅5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其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且存在延误治疗,应承担 50%的过错责任;某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维护,未尽到安全用电注意义务,应承担35%的责任;某供电公司履行安全检查责任不到位,应其承担15%的责任。该院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小李8.6万余元,某供电公司赔偿3.7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买卖合同口头约定但不付款怎么办?

2021年6月,王某主动找到库车某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刘某,经口头约定,由刘某向王某承揽的某工程配送水暖建材和零星电料,期间陆续送货70余次,累计欠款达12.2万元,刘某多次索要货款,王某所在公司均以送货单为采购员杨某签字,其不清楚具体情况为由拒绝付款,双方矛盾逐渐激化,2024年4月,刘某将王某及其公司、采购员杨某诉至库车市人民法院。

调解无果后,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证据材料,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刘某所供应的材料均用于王某及所在公司承揽的项目工地,故判决王某及其公司承担9.9万元的给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近日,拜城县老虎台乡科台克吐尔村村民阿某生下一女,本来是全家的大喜事,但丈夫努某却认为“只是丫头片子而已”,经常外出喝酒,深夜归家,对妻子和孩子不管不顾,经常发生争吵。因阿某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孩子日常生活用品无法保障,迫于生活压力,她将此事反映到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驻村工作队。

工作队立即组织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村里有威望的乡贤调解员前往阿某家了解情况,阿某泣不成声委屈诉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努某进行批评教育。努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阿某道歉,承诺不再酗酒,努力工作,照顾妻子与孩子,最终夫妻二人和好如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扶养费的权利。

熊孩子放鞭炮炸井致车辆受损谁承担责任?

2025年春节期间,8岁的小艾在小区楼下玩耍。看到其他孩子都在捡鞭炮玩耍,小艾觉得不够“刺激”,遂捡起地上未燃放的鞭炮往小区的下水道井盖内投放。古某夫妇听到爆炸声后下楼查看情况,发现鞭炮爆炸后,在井盖冲击波的影响下,碎片坠落至古某夫妇车辆上,造成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击碎、框架弯曲、引擎盖划痕。经物业公司调取现场监控,查明是小艾所为。古某夫妇协商车辆赔偿事宜无果后,诉至乌什县人民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小艾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小艾放鞭炮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赔偿车辆维修费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国日报记者毛卫华|曹春华 宋玉姣)

【责任编辑:舒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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