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直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坚持“恢复性司法 +社会化治理”生态环境治理及保护理念,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最大程度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资源高效利用,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今天收获特别大,法官给我们讲解了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我们要好好爱护生态环境,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8月24日,昭苏县阿克达拉镇下克孜勒莫依纳克村村民李苏江表示。
当日,在昭苏县人民法院阿克达拉镇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点,法官结合身边的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地群众开展了一期生态环境普法小课堂,并现场解答了群众的法律问题。
该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点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紧密结合,靠前预防和化解涉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同时,昭苏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刑事惩罚与环境救济有效衔接,加强生态修复义务确认,持续提升司法服务生态保护效能。
8月25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杨晓强带队前往昭苏县胡松图哈尔逊蒙古族乡阔斯托别村,对韩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涉及草场恢复情况进行执行回访,并对当事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2003年至2013年,韩某先后承包努某等四人的草场共计993亩,合同约定草场只用于牧业生产。韩某承包后,擅自将部分草场用于种植小麦、油菜等农作物。经鉴定,草原生态环境破坏价值共计9.8万元。
2021年6月,昭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3万元,追缴被告人韩某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所得16.2万元及草原补贴2570元。并判决韩某于2021年7月1日前,按照昭苏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草原环境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如逾期未完成修复任务,需按照修复程度及未完成比例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昭苏县的草原以黑钙土为主,如果擅自改变草场用途,会造成草场退化、水土流失、黄沙漫天,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破坏。”杨晓强介绍,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生态资源的治理态度和实际治理效果作为其酌定量刑情节,最大限度降低损害后果,也起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震慑作用。
“以前法律意识淡薄,在法院的宣传教育下,我认识到破坏草场的危害性,也懂得了保护环境的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草场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我养我的家乡。”8月25日,韩某表示。
“三年来,昭苏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35件,我们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惩罚与教育结合,抓实抓细案件审结后的监督执行环节,及时充分掌握判决、禁令执行情况,推动修复责任落实到位。”昭苏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杨斌介绍,截至目前,被破坏的一万余亩草原基本得到有效修复,并通过草原监理和环保部门验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伊犁州直两级法院持续深入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建立建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积极探索“三审合一”审判模式,通过制定案件审理指南、案件评查、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对下指导,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中的裁判规则、裁判标准,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引导被告人采用补种复绿、替代性修复、缴纳生态修复费等多种形式修复生态环境资源,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全面、系统、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年来,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环资类案件718件,下发司法建议书2份。
一纸判决并不是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最终目的,而是要通过司法裁判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地恢复。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审管办副主任徐璎表示,伊犁州直两级法院将深入贯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创新生态司法修复新模式,加大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强化部门联动,增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合力,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作用,促进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扩大生态司法保护“朋友圈”,以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家园。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毛卫华|张婷朱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