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主动发力,积极作为,强化能动司法意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呢?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原告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某附属医院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张东迪副庭长把能动司法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双方当事人解决了一起困扰多年,涉及群众利益的心头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案情为:2020 年 3月 13日, 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一建工承建某附院的“综合病房楼建设项目”工程,工期为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11月28日,合同总价为6033.78万元。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附院数次更改、调整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及用途,致使出现原招标图纸作废、工程款项未予支付等实质性影响合同履行的诸多情况,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天一建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2741、87万元、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78.88万元等,案件标的为2820.75万元。
经开庭审理,承办人理清了案件事实,精准归纳了争议焦点,分析出案件双方当事人虽有各自诉讼利益,但原告和被告目前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对已完工程中的5172.11万元是无争议的,剩下的904.39万元及230万元疫情期间管理人员停工的工资费用只需经过审计即可得出具体金额。张东迪副庭长并没有机械办案直接委托审计等待审计结果,而是主动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共同点作为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先是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原告和被告进行交流,引导双方当事人调解,在确定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后,遂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到场的不仅有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同时还有双方在诉前共同委托的造价师。与此同时,因案涉工程标的较大且涉及设计、施工、结算等专业领域和环节,为便于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沟通以促成案件调解,承办人还组织原告方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济师、预算部、财务部负责人,被告方基建办、财务科、审计科的部分负责人莅临现场进行调解。一开始双方当事人还相互和颜悦色,表现出配合的状态,随着双方“面对面”将各自的利益诉求一一摆在桌面上,各种各样的问题交织起来如一团乱麻,矛盾点不断凸显,原告方一句“不行!”,现场的交流戛然而止。“今天组织大家来法院调解,首先感谢各位的配合。我作为案件承办人唯一目的就是把本案的矛盾化解了。我相信大家来到现场不仅仅是表达调解的诚意,更是为了解决问题。”说到这,双方当事人都点头认可,现场的紧张压抑气氛得到些许缓和,法官微微一笑继续说道:“现在各个问题都一一显现,我归纳为两个大问题,一是对已完成工程量争议部分和人员工资数额有争议,二是后续工程施工问题。现在,我们以问题为导向,双管齐下,一边将已完成工程量争议部分数额和人员工资数额委托审计,一边对后续工程施工进行重新协商……”“张法官,这个方案好!”原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激动的说。承办人趁热打铁的问道:“被告是否同意该调解方案?”……经过激烈的磋商,当日双方当事人就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等事项达成了初步合意。
因案涉建设工程复杂且体量大,工期又因疫情等种种原因拖延时间较长,承办人采用“冷处理法”让双方有充足的时间考量调解方案,同时实时跟进双方当事人的商谈进度,终于在2023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补充协议。协议中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对后续设计变更的全套新版施工图纸及二次深化设计图、专业设备的二次基础图的工程范围进行了确认,最终签约的合同价款为1.14亿元。在目前经济形式疲软的情况下,该案件的双向化解,不仅给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入了新的活力,还避免了被告对后续工程因换人施工带来的经济困境及其他诸多问题。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人民法院既是践行法治的主力军,又是推进法治的主阵地,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责无旁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秉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完善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平台,借助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将调解贯穿到立案、送达、庭前、庭审、庭后等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流程,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毛卫华|张东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