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区内结余、供给国家”粮食工作方针将成为法律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区内结余、供给国家”粮食工作方针将成为法律规范

2022-10-16 10:59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刘毅报道)10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快推进我区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8月10日,位于昌吉市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正在清理粮食。张薇 摄

据介绍,《条例》将近年来自治区保障粮食安全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探索与经验做法,提升到法治层面加以保障,是我区首部综合保障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安全监管、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对涉及粮食安全的产购储加销运等多环节、多要素进行了规范,全面系统综合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对我区依法管粮、保障新疆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条例》紧扣新疆实际,充分体现新疆地方特色,将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粮食工作新方针“区内结余、供给国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搭建粮食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厘清政府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企业权利和义务,切实压实各方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条例》还注重保护和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明确了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和奖补政策,统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监管、应急等重要环节,形成粮食全产业链安全的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责任编辑:舒靓】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