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项新业务上线了!“新疆公安微警务” 实现所有治安户籍类业务掌上办理

49项新业务上线了!“新疆公安微警务” 实现所有治安户籍类业务掌上办理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2-10-1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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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公安业务网办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依托“新疆公安微警务”微信小程序,在9月26日新上线10项治安类户籍业务的基础上,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高频户籍办理业务,再次研发上线了户口迁移、户口注销、户口登记信息变更更正3类49项治安类户籍网办业务。至此,新疆治安户籍类(兵团户籍除外)业务全部实现全程网办、掌上可办。

据了解,户口迁移是公安户籍业务中种类最多的,此次新上线户口迁移类网办业务共有32项。包括:一是疆外户口迁入19项。分别为“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合法稳定就业迁入、投资迁入、持电子居住证迁入、持《户口迁移证》落户”10项业务,前9项业务又分为“跨省通办”“开具《准予迁入证明》”两类申办模式。为帮助群众减少跨省往返的成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决定,对全部跨省户口迁移类业务全部实施跨省通办,如果申办人选择“跨省通办”申办模式,新疆公安机关将协调申办人的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前提下,1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申办人可直接领取居民户口簿。如果申办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不允许跨省通办,可选择“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模式,公安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可以持《准予迁入证明》赴原户籍地办理后续手续。二是疆内户口迁移9项。和疆外户口迁入前9项业务内容一致,仅限疆内户籍群众(兵团户籍除外)申办。三是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3项。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可申请将户口迁往录取院校的学生集体户;户口已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疆内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疆内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地。四是户口迁出新疆。新疆户籍人员迁往疆外的,需持有疆外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才可申请网上办理。

户口登记信息变更更正,是公安户籍业务中办理量比较大的。此次业务上新后,群众可通过“新疆公安微警务”微信小程序,申请变更更正12项户口登记信息。一是变更更正5项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错误的、依法自愿变更姓名的、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的、出生日期错误的、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可申请变更更正。二是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公民出生地填写错误的、籍贯填写错误的、文化程度变动或填写错误的、婚姻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的、兵役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的、 服务处所变动或填写错误的,以及原户主户口已注销、迁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申请变更更正。

此外,“新疆公安微警务”微信小程序还推出了户口注销5项网办业务。公民死亡后需要办理注销户口的、宣告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申请注销户口的、定居国(境)外需要注销户口的、取得外国国籍需要申请注销户口的、存在重复(虚假)户口申报注销户口的,均可在网上申办。群众可在微信小程序中直接搜索“新疆公安微警务”,或搜索关注自治区公安厅微信公众号“平安天山”,点击“发消息”或“服务”,选择“微警务”进入后,选择相应的办理模块,按需办理相关业务。

59项治安类户籍业务全量实现掌上办理,是新疆公安“放管服”改革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项开创性举措,标志着新疆公安政务服务工作迈入了新阶段。下一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将继续建设完善“新疆公安微警务”平台,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快新功能、新业务研发上线,加快构建统一的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更好实现“一网通办”,竭力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用实际行动兑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3类49项户籍业务清单分类说明

一、户口迁移

(一)疆外户口迁入

  • 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疆外户籍群众,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 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跨省通办)(疆外户籍群众,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
  • 夫妻投靠户口迁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4、夫妻投靠户口迁入(跨省通办)(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

5、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迁入新疆的)

6、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跨省通办)(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迁入新疆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

  • 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疆外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8、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跨省通办)(疆外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

9、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10、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跨省通办)(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

11、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12、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跨省通办)(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同“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

13、合法稳定就业迁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

14合法稳定就业迁入(跨省通办)(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

15、投资迁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16投资迁入(跨省通办)(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

17、持电子居住证迁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可在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18、持电子居住证迁入(跨省通办)(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可在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

19、持《户口迁移证》落户(在迁入地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并在原户籍地办理了《户口迁移证》的,在准予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疆内户口迁移

20、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疆内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现工作(居住地)的。

21、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疆内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在新疆范围内迁移的)

22、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疆内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籍在新疆范围内迁移的)

23、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疆内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24、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移(疆内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25、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移(疆内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26、合法稳定就业迁移(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

27、投资迁移落户(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28、持电子居住证落户(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的,可以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专栏

29、持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

30、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回原籍(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31、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入就业地(疆内)

(四)户口迁出新疆

32、迁往省外(开具《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出疆外)

二、户口注销

1、死亡注销户口(公民死亡后需要办理注销户口)

2、宣告死亡注销户口(宣告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申请注销户口)

3、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定居国(境)外需要注销户口)

4、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取得外国国籍需要申请注销户口)

5、虚假(重复)户口注销(存在重复(虚假)户口申报注销户口)

三、户口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一)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1、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错误需要更正)

2、变更更正姓名(公民依法自愿变更姓名)

3、变更更正性别(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需要更正性别)

4、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出生日期错误需要更正)

5、变更更正民族(民族成份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或者依据父母的民族成分变更自己民族成分的)

(二)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6、更正出生地(出生地填写错误更正)

7、更正籍贯(籍贯填写错误更正)

8、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文化程度)(文化程度变动或填写错误更正)

9、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婚姻状况)(婚姻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更正)

10、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兵役状况)(兵役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更正)

11、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服务处所)(服务处所变动或填写错误更正)

12、户成员关系调整(变更户主)(原户主户口已注销、迁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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