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 4月6日乌鲁木齐电 (记者毛卫华)4月6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涉疆问题专场新闻发布会,针对日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GTN播出第四部涉疆反恐纪录片《暗流涌动——中国新疆反恐挑战》中的“两面人”个案,以及新疆少数民族语言问题教材事件,进一步披露希尔扎提·巴吾东案和沙塔尔·沙吾提案详细案情,帮助观众了解新疆严峻的反恐、去极端化形势。
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浪涛介绍了希尔扎提·巴吾东案的基本案情。
希尔扎提·巴吾东,男,维吾尔族,硕士研究生文化,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曾任自治区司法厅厅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为目的,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勾结境外分裂势力,唆使、支持、纵容境内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其背叛国家,投靠“东伊运”组织,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其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其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其教唆他人参加“东伊运”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其将受贿所得的120万元钱和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运”组织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其唆使、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干预司法行政事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其邀请宗教人士在其女儿婚礼上进行非法讲经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12.24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徇私舞弊,违规为服刑人员提供庇护,故意隐瞒服刑人员脱逃事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到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且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希尔扎提·巴吾东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王浪涛副院长还介绍了沙塔尔·沙吾提案的基本案情。
沙塔尔·沙吾提,男,维吾尔族,1947年11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大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原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原副书记、厅长、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原组长。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自2002年起,沙塔尔·沙吾提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厅长、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主持编写、出版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工作之机,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多次釆取单独授意和召集会议等方式,组织阿力木江·买买提明(时任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已判刑)、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副总编,已判刑)、塔依尔·那斯尔(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副总编,已判刑),专门挑选具有民族分裂思想的牙里坤·肉孜(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维吾尔文教材编辑部编辑,已判刑)、瓦依提江·吾斯曼(时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维吾尔文教材编辑部编辑,已判刑)等人进入教材编写组,上述人员在编写教材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沙塔尔·沙吾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沙塔尔·沙吾提违背教材编写宗旨和指导思想,以突出“地方特色、本民族特色、体现本民族历史文化”为幌子,极力要求在教材中编入宣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思想的内容,以达到“去中国化”的分裂国家目的。2003年至2009年,大量宣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的文章编入教材。
经审查,该教材中具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的问题课文共计84篇,其中2003版41篇,2009版43篇(其中22篇选自2003版“问题教材”)在全区印发近2500余万册,时间长达13年之久,232万名维吾尔族在校学生及数万名教育工作者使用该教材,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现已查明,在上述教材的影响下,阿不都沙拉木·阿不都外力、木太力甫·库尔班等人 (均已判刑)参与实施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阿布力孜·热西提(已判刑)参与实施“4·30” 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暴力恐怖犯罪活动;阿提坎木·肉孜 (已判刑)参加中央民族大学原教师伊力哈木·吐赫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并成为其骨干;米尔卡米力·斯迪克等人(均已判刑)参与实施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组织、编写教材的职务便利,直接任用、安排与其同样具有分裂国家思想的阿力木江·买买提明、塔依尔·那斯尔、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等人员在编写“问题教材”中分工负责,形成以沙塔尔·沙吾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其行为已构成分裂国家罪。其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系首要分子,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5.2769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沙塔尔·沙吾提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据了解,新疆虽连续4年多未发生暴恐事件,但仍面临来自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严峻挑战,新疆依法持续开展反恐、去极端化工作是极其正当和必要的。(贾晓雪)(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