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2月,邹某在某平台店铺网购了一台价值7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店铺客服承诺为“新机”。2024年5月,邹某因电脑发生故障,送电脑品牌官方进行维修,官方客服告知邹某,送修电脑在其购买之前已有维修记录,确认此电脑为“翻新机”,无法提供质保。邹某多次与某店铺协商,要求退货、赔偿未果。
2025年2月12日,邹某将店铺经营者喻某诉至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喻某返还购机款7千元并赔偿2.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12月邹某从某店铺购买电脑时询问客服是否“保新”,客服回复“新机”,但2024年经电脑品牌官方检测,该电脑在2021年9月已有送修记录,并非某店铺所说的“新机”,喻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电脑在销售之前需经修理,因此可以认定喻某存在欺诈行为。4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喻某退还电脑款7千元,并赔偿2.1万元。
喻某不服,5月29日,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李政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邹某在外地上学,急需一台新电脑,为尽快解决纠纷,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李政一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法析理,阐明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一方面耐心安抚疏导邹某情绪,调和双方分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笔记本电脑的买卖合同,喻某在收到退货电脑后,向邹某一次性支付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在网络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便捷的浏览和购买商品,但在享受这种便利和丰富体验的同时,也面临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风险。因此在网购时,要选择正规厂家,如果不慎遇到上述问题,要注意留存好交易、聊天记录等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日报记者毛卫华|于得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