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依法保障了代为履行债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司法示范。
2025年5月,原告雷某某持《房产转让合同书》走进新源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称其于2024年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76万元总价购买陈某位于新源县新城区某小区的住宅。签约后,雷某某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该房屋尚处于银行按揭抵押状态,剩余45.5万元贷款未清偿。为避免房屋因抵押权实现被强制执行而丧失所有权,雷某某于2024年11月17日向银行垫付了全部剩余贷款。然而,陈某在收款后迟迟未向雷某某返还代偿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后,雷某某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陈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在未办理解押手续前,若贷款持续逾期,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申请强制执行。雷某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其基于合法买卖合同产生的期待权面临因房屋被执行而灭失的风险。法院认为,雷某某为保全自身购房权益代陈某清偿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四项关于“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当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原债权自动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雷某某代偿行为完成后,银行对陈某的45.5万元债权依法转移至雷某某名下,其主张返还代偿款的请求于法有据。
“这起案件的裁判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范围。”办案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包括担保人、担保财产受让人、后顺位担保权人等七类主体范畴,其中第四项“对债务人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直接适用于本案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十日内偿付原告雷某某 45.5 万元。该制度既避免了债权人利益受损,又通过债权法定转移机制保障了第三人追偿权,实现了三方主体利益的平衡保护。
据了解,自2023年12月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新源县人民法院已运用该规则审结多起涉第三人代偿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力度,更通过明确代偿后权益救济路径,引导社会主体形成“诚信履约、合法维权”的行为预期,为优化县域营商环境注入了法治动能。
法官提醒:
在涉及抵押财产交易等法律关系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前应注意留存代偿凭证、书面协议等证据材料,确保在履行后能依法主张债权转移。若遇债务人拒绝返还代偿款项,可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借助司法裁判明确的规则导向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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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办案法官庭后向被告释法析理画面,最终被告在10日内将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中国日报记者毛卫华|塔勒奔·杰恩斯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