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策勒县人民法院恰哈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期间法官充分发挥调解的柔性解纷效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原告麦某父亲奥某与其母亲古某于2011年6月离婚后,原告麦某一直与其母亲古某共同生活。被告阿某系原告麦某父亲奥某的现任妻子。2024年9月,原告麦某父亲奥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田分公司按照事故责任,向被告阿某支付奥某交通事故赔偿金612906.05元,该案的被告阿某(奥某现任妻子),努某、图某(均属奥某与阿某女儿)以及原告麦某等人获得抚养费152899.32元,总共765805.37元。原告、被告双方因涉案赔偿金及抚养费分配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该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鉴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认为调解才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恰哈人民法庭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麦某与其已离世的父亲奥某和被告阿某之间缺乏必要的亲情交流联系,所以导致双方在抚养费及奥某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分配上产生了分歧。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共有物分割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本案中,原告麦某父亲奥某死亡后,其近亲属对共有财产的分配产生争议,共有基础丧失,符合分割条件。抚养费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本案中,原告麦某父亲奥某与其母亲古某离婚后,原告麦某一直与其母亲古某共同生活,奥某虽已去世,但保险公司支付的抚养费152899.32元,被告阿某应支付给原告麦某36213元。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先是从法律规定和血缘亲情角度上向被告阿某讲明了原告麦某是可以获得事故赔偿金和抚养费,再是做好原告麦某思想工作,让麦某要考虑到被告阿某还要独自抚养孩子和老人。经过法庭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彼此的难处,达成了和解。最终,被告阿某在调解现场支付给原告麦某抚养费36213元和奥某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8787元,共计65000元,原告麦某承诺不再向被告阿某索要抚养费和奥某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并保持应有的亲情联系。至此,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中国日报记者毛卫华|陈羽波、阿地里江·麦提萨伊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