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哥”停运损失由谁买单?

交通事故中“的哥”停运损失由谁买单?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3-11-30 14:45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受害人如果是将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网约车、出租车等经营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涉及到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中院审理了一起出租车经营者及保险公司共同上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17日,吐某驾驶机动车与宋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维修车辆4天,导致无法营运,双方对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2023年4月诉至法院。吐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商业险承保范围,但系免责条款,故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商业合同中若约定了停运损失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已对该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但在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未列明免责事由,仅向投保人发送的《免责事项告知书》中载有停运损失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但欠缺主动对保险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必经环节,导致未能采取有效手段保证投保人在投保前已对免责条款充分理解,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对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保险公司向“的哥”赔偿停运损失1040元,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官提示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维修无法正常使用,车主或车辆经营者可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为营运车辆,因事故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赔偿范围;若为非营运车辆,可以主张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对赔偿责任主体,应结合侵权人购买的商业险承保范围、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综合予以判定。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抗辩的,应当严格审查保险公司就免责的说明方式,特别是在网络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又未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毛卫华|火统玲)

【责任编辑:舒靓】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