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火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火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7年7月12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煤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煤田火区治理,防止火区蔓延,促进煤炭生产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田火区治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田火区,是指含煤区内煤层自燃形成火灾的区域;所称火区治理,是指开展火区普查、编制治理规划、实施灭火工程和保护灭火成果等活动。
第四条煤田火区治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防治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田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田火区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煤炭、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畜牧、环保、旅游、公安等部门,建立煤田火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煤田火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田火区进行监督管理。煤田火区治理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自治区煤田灭火工程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田火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全区煤田火区分布情况、数量、面积、危害和发火原因等进行普查,编写火区普查报告,并将煤田火区普查情况通报煤田火区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第八条煤田火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无采矿权人的煤田火区周围设置公告栏,明示煤田火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明火区或者易引发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
第九条煤田火区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煤田火区或者煤田火区周围已经建设的居民住宅,以及已经实施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遭受火区影响,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妥善予以处置。
第十条自治区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煤田火区普查结果,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煤田火区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煤田火区治理应当按照批准的煤田火区治理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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