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发表《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

来源:新华社
2017-06-01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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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在新疆,国家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常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依法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体现了这一宪法精神。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完全由公民自主选择。公民不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宗教活动受到保护。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政策,加强服务保障,确保朝觐活动安全有序。

正常宗教需求得到满足。以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发行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等宗教典籍,仅《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等就达176万余册。成立《新疆穆斯林》杂志社,出版维吾尔、汉、哈萨克三种文本杂志。开办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新疆穆斯林网。宗教团体举办信教公民宗教知识、礼仪培训班,满足信教公民学习和了解宗教知识的愿望。

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新疆现有宗教团体112个,政府帮助宗教团体改善条件,支持宗教团体发挥作用。不断完善培训体系,培养后备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提升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水平。政府经常组织教职人员赴内地学习交流,开阔视野,提升素养。中央政府支持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扩建校舍,改善教学环境,扩大招生规模。

对外宗教交流不断深入。新疆宗教界代表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学生多次在国际上举办的《古兰经》诵读比赛中获奖。2001年以来,先后选派70多名经学院校学生和教职人员赴埃及、巴基斯坦等国高校留学深造,并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员。组织有宗教界人士参加的出访团多次赴国外访问交流,向国际社会介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依法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受国际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影响,近些年来,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滋生蔓延。宗教极端势力歪曲宗教教义,蛊惑蒙骗公众,强迫他人接受宗教极端思想,大肆制造暴恐活动,残害包括宗教人士和信教公民在内的各族无辜群众。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新疆持续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渗透蔓延的态势。

八、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

在新疆,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得到尊重保障,依法平等享有公民各项权利,中央和自治区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

妇女权利得到全面保障。逐步建立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促进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数持续增长,女干部从1955年的14661人增长到2015年的43.5万人。预防和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探索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服务站”。为城镇社区妇女开展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为贫困妇女提供免费健康检查。截至2016年年底,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5.45%,住院分娩率达到98.78%,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33.14/10万。

儿童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截至2016年年底,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6.43‰、26.31‰,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0%以上。实施“春蕾计划”“儿童快乐家园”“百万家庭亲情一线牵”“重生行动——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春苗工程——新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项目”等。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和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在全国率先开展“接流浪儿童回家”活动,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行为矫治。增设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由2009年的360元/月提高到2016年的900元/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无人监护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力争到2017年年底将全区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着力完善县、乡、村三级儿童服务体系,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已有10个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综合少年审判庭,固定合议庭24个,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有42个,直接参与审理涉少案件的审判法官共有215人。

老年人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推进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扩大社区养老覆盖范围,探索日间照料式养老等社区养老方式。2010年至2016年,累计投入41.77亿元建设504所养老机构,投入4.3亿元建设“失能失智”老人照料中心,投入8100万元建设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服务福利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项目。制定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福利机构公建民营等政策。截至2016年年底,有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1998个,社区为老服务专兼职人员4328人,为老服务志愿者47053人。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老龄工作网络。

残疾人权益保障成效显著。新疆现有残疾人106.9万人,其中有22.5万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9.8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4万名重度残疾人得到托养服务,36.4万名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享受了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实施国家级重点康复项目和新疆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现有各类康复机构168个,社区康复站1738个。截至2016年年底,累计提供康复医疗和服务约114.3万人次,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21.43万例,免费发放残疾人辅助器具15.69万件。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对2536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截至2016年年底,城镇残疾人就业6.7万人,农牧区残疾人就业22.3万人。高校普遍招收残疾考生。普通中小学在读残疾学生7537人,29所特教学校在校残疾学生2927人,747个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累计使11万名城乡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残疾人文盲率由1987年的57%下降至目前的31%。建成残疾人扶贫基地358个,累计扶持贫困残疾人2万余人。自治区和半数以上的市(地、州)开设了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和电视手语新闻栏目,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16个,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5个。在北京残奥会、伦敦残奥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中,新疆残疾人运动员共夺得金牌201枚、银牌132枚、铜牌125枚。残疾人组织遍布1073个乡镇(街道)、9207个社区(村),226个残疾人法律救助、援助协调和工作机构累计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167564人次。

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为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推动人权的不断发展进步,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随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新疆的人权保障将提升到更高的水平,新疆各族人民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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