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

来源:新疆日报
2017-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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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遏制腐败行为

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我区将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推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我区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实行“两票制”主要是遏制当前药品购销过程中存在的环节较多和多级代理等突出问题,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意见》指出,采购方为全区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参加全区统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投标方为国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获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代理企业。

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等行为的医疗机构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意见》还提出,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兼顾妇女、老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列入采购范围的药品必须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将药品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

同时,为满足基层用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之外,允许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中标品种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药品,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量的15%,实行零差率销售。

新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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