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排他性极端化言行危害社会发展进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举了极端化的14种主要表现,其中“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必须予以禁止。
《条例》中列举出的上述言论和行为破坏了各族群众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甚至已经超出了“狭隘民族主义”的范畴,绝不能被视为一种个人“自由”或“权利”,这是一种明显的极端化言论和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一,这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和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的内容。
第二,这是一种违背民族、宗教和社会政策的言论和行为,与民族团结进步、宗教和睦和谐、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总目标背道而驰,与推动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第三,这是一种违背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民众要求的言论和行为,与新疆各民族杂居混居、交错杂处的历史传统相悖,与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共同繁荣发展进步、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共同心愿相悖,与新疆各族人民群众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和谐社会构建理念和宝贵经验相悖,与新疆各民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伟大实践相悖。
第四,这是一种违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家大局和民族大义的言论和行为,是对美丽新疆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美丽边疆由各族群众共守共建共享的历史
和现实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各大文明在新疆交汇交融、繁荣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新疆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历史和现实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第五,这是一种违背新疆民族关系历史发展规律和趋势的言论和行为,阻碍了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步潮流。
第六,这是一种违背新疆改革、开放、发展、稳定大局的言论和行为,阻滞了从“兼济天下”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华文明传播发展、繁荣壮大的步伐,阻滞了现代文明和先进文化繁育繁荣、开拓进取的步伐。
第七,这是一种违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言论和行为,不利于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偏离了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与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的道路方向,有损“一带一路”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与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有违民心相通的政策愿景和成果共享的民众期盼。经贸合作是手牵手。文化交流才是心连心。
《条例》中列举出的上述言论和行为具有不可小觑的破坏性影响,它挑拨民族情感、渲染民族情绪、激发民族矛盾、离间民族关系,掀起宗教狂热、扰乱宗教和谐、破坏宗教政策,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用极大,严重背离了民族宗教发展的历史趋势和客观规律,严重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和客观规律,与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大趋势背道而驰,必须予以预防、遏制和消除。
第一,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反恐维稳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去极端化工作的综合举措和一整套“组合拳”,从源头上铲除宗教极端主义的思想根源和现实根源;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做好打击违法犯罪和对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不断推进新疆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第二,要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不断巩固和发展“三个离不开”的政治局面,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可喜成果,不断构建和发展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共享共建成果,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民族团结,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让各民族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
第三,要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坚持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不断推进宗教法治化进程,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切实做好宗教领域的去极端化工作,防止外毒入侵、排出“体内毒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言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范玉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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