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一师男子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塔里木兔获刑

作者:马世杰 来源:兵团日报
2017-04-25 1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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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吴某猎杀塔里木兔获刑

●本报记者 马世杰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 年,缓刑2 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6 年12 月10 日17 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无合法猎捕手续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皮卡车前往一师某团某连公益林内布置了一个铁夹子猎捕野兔。次日9 时许,被告人吴某又带夏某某(另案处理)及猎捕工具,再次来到该团某连公益林内布置铁夹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吴某发现头天布置的铁夹子夹住一只野兔。随后,被告人吴某在该连公益林内又捡到一只野兔。之后,被告人吴某伙同夏某某在公益林内布置”电网”,欲继续捕猎野兔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猎杀的野兔是塔里木兔,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塔里木兔及伙同他人以猎捕塔里木兔为目的,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随案移送的物证皮卡车一辆,因其不是直接用以实施犯罪之物,且其价值远高于犯罪本身的数额,故法院认为此车不宜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疆兵团一师男子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塔里木兔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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