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十三师群众捡到羊不返还 致羊死亡担责任

来源:兵团日报
2017-04-25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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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拾得物品理应返还毁损灭失需担责任

3 月21 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司法局红星二场司法所工作人员近3 个小时的调解,一起因捡羊后保管不善导致羊死亡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3 月18 日19 时许,放牧归来的阿某某发现少了一只羊,急忙四处寻找。可一直找到22 时许,丢失的羊仍未找到,阿某某决定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发现,阿某某丢失的羊被辖区孙某等3 人“带回”。

3 月19 日9 时许,阿某某与孙某取得联系。原来,孙某等3 人下班途经阿某某放羊的路段时,发现一只落单的羊。考虑到地处偏僻,3 人商议先由孙某带回照看,待打听到失主后再行归还。

因孙某外出,电话中阿某某与孙某约定:等孙某返回后阿某某就去辨认,如果是其丢失的羊,孙某当即返还。当天16 时许,孙某返回家中后发现,羊已经死亡。经阿某某辨认,孙某捡的羊确实是阿某某丢失的羊。阿某某要求孙某赔偿损失,而孙某认为自己好心将羊带回并替其保管,由其来赔偿全部损失太不合情理。于是,二人来到红星二场司法所请求调解。

在了解清楚情况后,红星二场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详细讲解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让双方达成和解:由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责任。调解结束后,阿某某表示,羊虽然已经死亡,但仍然对孙某捡回羊后进行照顾的行为表示感谢,同时向孙某支付保管费20 元。至此,该纠纷得以成功化解。(李海峰)

律师说法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孙某承认由于保管期间管理不当导致羊死亡,且愿意赔偿部分损失,在征得阿某某同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化解纠纷的原则,建议由阿某某与孙某各承担一半的损失责任,得到双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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