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处罚两名作伪证当事人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重要证据、扰乱诉讼秩序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严厉惩处,分别对两人作出罚款5000 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因借款是否偿还发生纠纷,被告周某为证实自己已经还清借款,向该院提交了周某让其哥哥向原告妻子叶某银行卡转账9.3 万元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周某哥哥亦作为证人出庭证实,上述账户流水中的款项是周某让自己转账的。庭审中,原告郭某提交了妻子叶某对应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证实自己并未收到9.3 万元。
同为银行出具的账户流水转账款项,应当相互对应,但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就上述转账款项却不一致,这引起了主审法官的重视。在法官再三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后,双方仍坚持自己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
为了查明事实,主审法官专门去相关的银行调取了上述款项的账户流水信息,被告周某才向该院承认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系其私自伪造,证人周某哥哥也承认了作伪证的事实。
该院依法对被告周某和证人周某哥哥进行严厉训诫并作出罚款决定,二人当庭表示悔过并提交悔过书,目前周某及其哥哥已按时交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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