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一项重要立法。《条例》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为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的出台实施,对落实好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层次清晰,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为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去极端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条例》颁布后引起新疆各族干部和群众的热切关注,新疆立法界和学术界的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疆立法机关在国家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去极端化这么重大的问题进行立法,尚属首次。这充分表明了,自治区在立法方面高高举起了法律的武器,对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又一次进行立法,这在历史上开了先河。 此外,《条例》是一部没有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是新疆立法机关践行总目标的具体表现,它凝结了新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相关各届,包括学术界的智慧,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同时又是一部具有创建新的立法,它解决一级立法现在还没有解决的新疆问题,是一部新疆蓝本。这部立法可以发挥两大功能,一个是认识的功能,即怎么看待极端化包括宗教极端,怎么看待我们这些人,包括相关机构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职责、地位。同时又是一部具有治理功能的立法,它规定了宗教极端应当怎么治理,什么责任、什么职能、什么权限。它凸显出几大亮点,一是全国范围内第一次阐明了什么是极端化,极端化的表现方式是什么,第一次有法律的的方式进行了规定,给极端化画了15个图像,其中14个是精准画像,一个是概括性画像。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在我们今后打击宗教极端化,在处理极端化过程当中就真真有法可依,可以更多的应用法律智慧,而不是行政智慧去治理极端化问题,其次是它透射出一种思想,条例的出台针对的是谁? 它针对的是极端化和宗教极端,是极少数,不能因为这个法律的公布,而伤及宗教。
“《条例》同时非常详尽地规定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相关部门以及公民做什么以及职责权限等等。比如,与去极端化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等社会组织该怎么做。这些规定具有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规范性,在新疆属于首创”,陈彤说。
陈彤说,《条例》还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这表明没有与去极端化无关的人、无关的部门。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介绍,《条例》共有七章五十条。第一章为总则,介绍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责任,确定了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第二章为极端化的主要表现,归纳总结了实践中管用的经验,表达和概括出15种具体表现。第三章是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列出了六条相关措施。第四章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承担的去极端化的责任作了细化和规定。第五章为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对社科部门以及公民个人都提出了要求。第六章是法律责任,采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责的部门怎样追责。
秦维指出,《条例》和去年7月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是相辅相成互,有紧密关联的‘姐妹’法律篇。《反恐法实施办法》主要是预防惩治,立足于“打”,而《条例》主要是预防遏制和消除,消除极端思想的影响,教育、疏导受到极端主义蒙蔽、侵害的群众,其根本目的为了铲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土壤。
秦维强调说,比如,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等15种极端化行为都属于极端化的范畴。(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毛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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